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在本区企业工作,发挥其在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穗组字〔2016〕16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区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除外。
本办法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担任管理、研发、生产、财务、销售等高级职务,在该企业工作时间1年以上,对企业的创新发展、效益提升能够发挥重大作用,上年度在本区内缴税的税前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人才,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相当层级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按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区投资促进部门和经济发展部门年度预算。
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工作,汇总奖励申报资料、审核拟奖励人员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引进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负责受理、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申报资金预算、公示奖励人选、发放奖励等工作;
(三)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现有企业报送材料和相关数据,负责受理、审核其奖励申报材料、计算企业综合得分、申报资金预算、公示奖励人选、发放奖励等工作;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实际到位外资的相关数据;
(五)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
(六)区国税、地税、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核实企业、个人情况。
第四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5年以上的企业,按营业收入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具体方式如下:
(一)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指标: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亿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以上计10分,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计8分,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计6分,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计4分;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如同比增长速度在60%以上计10分,45%以上60%以下计8分,30%以上45%以下计6分,15%以上30%以下计4分。
2.经济贡献指标: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计10分,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计8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计6分,2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计4分。
(二)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10分,给予5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和1个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8—9分,给予4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6—7分,给予2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五条 在本区注册成立5年以下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和对本区经济贡献计算综合得分和分配奖励名额,具体方式如下:
(一)计算方法:
1.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指标:
(1)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计10分,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计8分,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计6分,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计4分。
(2)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计10分,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计8分,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计6分,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计4分。
2.经济贡献指标:上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计10分,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计8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计6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计4分。
(二)奖励名额分配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中对应的两项指标各按50%的权重加总计算综合得分,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配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具体名额安排为:
1.综合得分为10分,给予6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2.综合得分为8—9分,给予5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3.综合得分为6—7分,给予3个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第六条 优秀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税后);杰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标准为奖励对象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税后)。
第七条 设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年度成长奖,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后)。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同时符合区内其他与同一年度企业贡献挂钩的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已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 企业在受奖励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额:
(一)有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有恶意欠薪、拖欠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未在本区依法纳税的;
(二)在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名单公示时已不在申报企业工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符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三)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六)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七)其它有关材料。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进行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区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且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所称“营业收入”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以第三方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外资应经区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企业注册时间是否满5年以注册成立之日起至申报受理之日止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