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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促进政策落地的前提下,梳理扶持奖励项目,科学设置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
因“文化创意产业”目前没有国家官方的统计口径。《实施细则》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作为实施依据,明确 “文化创意产业”指主导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二、落户奖励
(一)参照区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明确在缴足注册资本的基础上,须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才可享受落户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文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文化人才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采用了设定工作周期,分阶段扶持,分档次标准的扶持奖励方式。进一步合理设置量化指标,明确“文化名人”的认定范围,要求“文化名人”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评审小组在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周期结束后对其进行成果认定。
三、培育奖励
明确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部门;“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相关标准;“办公用房面积”的适用范围;租金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的情形;“年度营业收入”的计算标准等。
四、园区奖励
明确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的奖励标准;“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文创企业、机构的适用范围;“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工业设计园区”、“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机构”的适用范围;“工业设计园区”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机构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五、平台奖励
明确了“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的适用范围、和运营主体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量化和配套指标,要求“平台”有显著的公共服务性,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明确了“工业设计中心”、“文化贸易基地”的认定部门和奖励标准。
六、文化设施奖励
明确了“主题艺术馆”、“非国有博物馆”、“电子竞技馆”、“实体书店”、“社会力量图书馆”等文化设施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奖励标准,要求运营1年以上,并面向公众开放。
七、品牌奖励
列出“重大奖项”的主要参考名单;明确了“境内影视公司”的适用范围;“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的概括定义”;“知名院线”的认定标准;各类奖项、影视作品、纪录片的申报条件、标准和要求。
八、重点活动扶持
明确了申报活动扶持奖励的主体资格要求;前期备案的相关规定;申报扶持活动奖励的条件、标准。明确活动须具备一定规模,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创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
九、附则
(一)评审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参考了相关扶持政策关于专家评审的工作流程,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认定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成员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抽选若干名专家与区宣传部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须评审的项目在《实施细则》对应条款中列明。
(二)申报、认定程序规定。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为准,向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事项申报、认定程序将在办事指南中详细列明。
(三)资金兑现的规定。为更好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了兑现资金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采取当年兑付上一年度认定的扶持资金的方式,按规定审核拨付。
(四)有效期限的规定。《办法》的实施日期是2018年9月7日,有效期三年。《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办法》相对应,有效期至2021年9月6日。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9年3月27日